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

来源: 网络   2011-7-1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是否单位经营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是否个体,私营 有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件个体经营是否本地常住户口(附复印件)有无从业人员身份证(附复印件)有无外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附复印件)有无旅客须知有无保管制度有无登记制度有无安全防火制度是否自有房有无产权证明材料是否租赁房有无租赁协议是否30张床位以上30张床位以上有无方位图和平面图年 月 日...

  

  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申办旅馆业的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下列资料,向分、县(市)局治安管理科提出 申请:

  

  1、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2)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规模、格局资料。

  

  2、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门、窗安全坚固,寄存室、财务室等重点部门应有相应的防盗抢设施 。

  

  (2)在旅馆楼层设置服务台(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旅馆内设置寄存室和保险柜为旅客积存现金和贵重物品。

  

  (3)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在楼层、大堂和电梯间等重点部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客房使用电子磁卡门锁,房间内配置贵重物品保险箱。

  

  (4)参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住宿登记、传输及查询。

  

  (5)必须建立下列制度:通缉通报查控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店簿登记制度、楼层服务员24小时值台制度(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客房钥匙统一保管制度。

  

  (6)建立治保组织,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分、县(市)局提出并领取审批表。

  

  2、申办单位提交必备的文件资料,审批单位审查后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填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三资”企业由沈阳市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审批单位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安全检查。材料文件符合要求,安全检查合格 ,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填写《不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工作时限

  

  审批单位受理申办单位申请次日起,资料齐全、条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 可证。

  

  四、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开办旅店业

  

  审批项目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2、北京市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批准后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无上级的除外);

  3、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需持北京市居留证复印件,非本市户口需提交暂住证、务工证复印件);

  4、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政审材料;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区县局房屋质量鉴定站出具);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7、方位图、平面图;

  8、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9、治保会或治保小组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单;

  10、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申办人补充材料完毕后,经查验合格,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在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店业;

  2、房屋建筑牢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3、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涉外旅店业须有烟感报警装置;

  4、客房内床柜摆放合理,通道不得小于120厘米,床柜间距不得小于70厘米。门锁一律用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5、出入道(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安全出口具有明显标识,安全门向外开启,配置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6、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开办旅馆业不得设置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须设两个以上出口,距出入通道最远客房不得超过60米,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办理;

  7、财务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须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8、须配置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并使用特种行业管理专用软件;

  9、250张以上床位须设专门保卫机构,250张以下床位须设专门保卫人员;

  10、客房区须与办公区、文化娱乐设施分离,或设专人把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业审批检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程序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待市局审批完结后,按工作标准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审核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具体费用视乎所处地理位置,规模等而定.

 

希望帮到

 

  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申办条件:

  1、旅馆拥用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有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5、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2、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3、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3、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4、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5、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办旅馆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单位,须提供外资委批文;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系外省市单位,须提供该省市驻沪办事处和区县协作办的批文;

  5、系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须提供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文;

  6、系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布局平面图;

  8、单位治安责任人的治安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9、系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中级管理人员名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册;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意见书;

  1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证明。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分局治安支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分局治安支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局治安支队审

  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申办单位填表后,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然后报分局治安支队审批,治安支队在收到《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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