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申办旅馆业的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下列资料,向分、县(市)局治安管理科提出 申请:
1、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2)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规模、格局资料。
2、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门、窗安全坚固,寄存室、财务室等重点部门应有相应的防盗抢设施 。
(2)在旅馆楼层设置服务台(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旅馆内设置寄存室和保险柜为旅客积存现金和贵重物品。
(3)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在楼层、大堂和电梯间等重点部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客房使用电子磁卡门锁,房间内配置贵重物品保险箱。
(4)参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住宿登记、传输及查询。
(5)必须建立下列制度:通缉通报查控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店簿登记制度、楼层服务员24小时值台制度(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客房钥匙统一保管制度。
(6)建立治保组织,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分、县(市)局提出并领取审批表。
2、申办单位提交必备的文件资料,审批单位审查后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填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三资”企业由沈阳市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审批单位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安全检查。材料文件符合要求,安全检查合格 ,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填写《不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工作时限
审批单位受理申办单位申请次日起,资料齐全、条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 可证。
四、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开办旅店业
审批项目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2、北京市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批准后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无上级的除外);
3、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需持北京市居留证复印件,非本市户口需提交暂住证、务工证复印件);
4、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政审材料;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区县局房屋质量鉴定站出具);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7、方位图、平面图;
8、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9、治保会或治保小组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单;
10、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申办人补充材料完毕后,经查验合格,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在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店业;
2、房屋建筑牢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3、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涉外旅店业须有烟感报警装置;
4、客房内床柜摆放合理,通道不得小于120厘米,床柜间距不得小于70厘米。门锁一律用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5、出入道(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安全出口具有明显标识,安全门向外开启,配置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6、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开办旅馆业不得设置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须设两个以上出口,距出入通道最远客房不得超过60米,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办理;
7、财务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须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8、须配置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并使用特种行业管理专用软件;
9、250张以上床位须设专门保卫机构,250张以下床位须设专门保卫人员;
10、客房区须与办公区、文化娱乐设施分离,或设专人把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业审批检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程序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待市局审批完结后,按工作标准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审核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具体费用视乎所处地理位置,规模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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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申办条件:
1、旅馆拥用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有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5、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2、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3、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3、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4、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5、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办旅馆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单位,须提供外资委批文;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系外省市单位,须提供该省市驻沪办事处和区县协作办的批文;
5、系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须提供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文;
6、系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布局平面图;
8、单位治安责任人的治安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9、系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中级管理人员名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册;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意见书;
1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证明。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分局治安支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分局治安支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局治安支队审
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申办单位填表后,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然后报分局治安支队审批,治安支队在收到《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