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须知

来源: 网络   2011-7-14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 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5.《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范围》(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6.《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食药监〔2010〕38号)。
四、行政许可方式:申办人到南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申报资料,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对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后,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科及监督科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分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变更申请分记载内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需提供不同资料: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为改变)的,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报资料封面;
2、申报资料目录;
3、书面申请;
4、《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5、《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原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7、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预先核名通知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9、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1、真实性声明。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报资料封面;
2、申报资料目录;
3、书面申请;
4、《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5、《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原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参照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提交对应项目的相关资料);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9、真实性声明。
申请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提供原件的,再要提供复印件;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写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8.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变更申请如既包含记载内容变更,也包含许可事项变更,需按照变更情况一并提供对应的申请资料。
10、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资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受理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正街34号(渝浦大厦负一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办公室受理申报资料——移交行政审批科及监督科现场审查——符合要求发给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十二、行政法律效力: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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