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省级示范创建评审考核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考核、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分类方式进行评审考核,即省局对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组织评审考核;由所在市、州组织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点的评审考核,省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考评。《办法》还规定,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认定;《办法》同时制定了摘牌程序,明确了给予摘牌处理的六种情形,并规定被取消省级示范资格的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
为规范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及管理,保证示范创建工程质量,日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了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等3个评审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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