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原告青岛啤酒诉称,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特制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搭便车意图明显,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被告的产品包装的设计排列等,均与原告产品设计特征近似。结合该产品为快消产品的属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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