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过期超市称消费者“知假买假”

2015-8-05

   中国江苏网8月5日讯 7月22日,李先生等四人在新沂市苏果超市购买价值880元的铁观音茶叶礼盒,随后发现这些茶叶过期了7天。李先生等人投诉到新沂市市场监督局新安分局,并要求超市返还价款,同时支付他们十倍的赔偿金。新安分局多次调解无果,建议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自己买到的过期茶叶,李先生反映说,超市对自己的货品管理应该事无巨细,特别是食品类商品,更不应该存在任何疏忽和漏洞,超市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对自己进行十倍赔偿。

    面对新沂市市场监督局新安分局的调解,超市经营者表示,过期茶叶仍放在货架上,是他们工作的疏漏,他们对此表示歉意,并且承诺会及时下架相关产品,但是对于近万元的赔偿要求他们却无法接受。

    新安分局执法人员表示,作为经营者,要健全落实各项制度,查漏补缺,对保质期将近的食品及时下架。据最高法2014年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经营者要想规避此类风险,只能健全自身规章制度,做个“无缝的鸡蛋”。

    作为消费者,如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法予以保护。消费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对于不遵守公民道德行为,不以正常消费使用为目的,而以高额索赔为目的的行为,已经剑走偏锋,超出了消费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范畴。针对此类非公益性申诉,以高额赔偿金谋生的行为不提倡、不禁止。 
 标签: 食品公司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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