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举报十类食品违法最高可奖20万元

2012-4-17

昨日,郑州市政府印发《郑州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即日起,郑州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奖接受以下十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2.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5.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6.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8.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9.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10.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举报事项转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向举报人答复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举报受理中心。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举报一般食品违法案件,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等,举报人可以获得1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371—677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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