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入住时摔伤 酒店“提示牌”不能免责

2012-6-08

       2010年5月,年愈60岁的老苏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黄山、无锡“夕阳红之旅”。达到黄山后,老苏被旅行社安排入住到当地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去酒店吧台倒水时,因地面湿滑老苏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老苏伤情属九级伤残。2011年9月份,老苏以旅行社和酒店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旅行社和酒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安排老苏入住该酒店并无不当,因而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酒店在吧台附近虽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苏对“小心地滑”警示重视不足,具有一定过失。综合以上因素,终判决酒店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107367.04元。

  法官提醒:

  “安保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往往与餐饮、住宿、娱乐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业相关,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消费者如是通过旅行社参团旅行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旅行社等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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