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安排老苏入住该酒店并无不当,因而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酒店在吧台附近虽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苏对“小心地滑”警示重视不足,具有一定过失。综合以上因素,终判决酒店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107367.04元。
法官提醒:
“安保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往往与餐饮、住宿、娱乐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业相关,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消费者如是通过旅行社参团旅行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旅行社等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