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赫山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广益将被告胡某经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的两万五千元赔偿款送到原告黄某的手中,历时长达一年半的黄某诉胡某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8月3日上午11时30分,黄某和家人在胡某经营的餐馆就餐。在等待上菜时,黄某几次起身为儿子接开水。当时,用餐大厅与走廊相接部分的玻璃门因为服务员进出没有拉上,黄某也没有在意这里有一扇玻璃门。黄某在再一次走出餐厅时,出于思维惯性也不假思索地走出去,却不知道先前一步上完菜出门的服务员此时拉上了门,该玻璃门直视部位没有明显警示标志,黄某撞上了玻璃门,破碎的玻璃片刺穿右下肢等身体多处,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胡某除在住院时支付5000元医药费外,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黄某投诉到了益阳市朝阳消费者协会,经该协会多次调解无效,便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由于此案案由是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十分少见,胡某不认同自己的过错行为,坚持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撞坏玻璃门而导致受伤应自己担责,出于人道主义自己已垫付医药费5000元,因而拒绝赔偿。主审法官本着“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对胡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针对胡某对黄某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通过合法程序,法院委托更具权威性的省级鉴定机构对黄某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组织双方当事人三次进行调解,原告黄某也表示降低赔偿额度,化解这段纠纷。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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