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7日晚,张女士与朋友一行来到城关区某餐厅吃饭,张女士将上衣及挎包挂在椅子背上,餐厅服务员没有将挂在椅背上的衣服用椅罩罩住。两小时后,张女士结账时发现包内的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张女士立即报警,并进行挂失处理。事后餐厅表示愿意为其免单,但拒绝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女士起诉餐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餐厅,要求餐厅提供防盗服务亦超出其能力所为,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椅罩虽能在客观上起到一定防盗作用,但其设计用途并非防盗,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须提供椅罩,要求餐厅的人员准确分辨犯罪嫌疑人并为顾客提供防盗服务显然超出其能力。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