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渔府餐饮著作权侵权纠纷

2012-5-23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李某诉重庆周渔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西南政法大学100余名师生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儒本企业形象策划中心与被告达成“重庆周渔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企划设计方案”的意向,由重庆儒本企业形象策划中心为被告提供大堂专用鱼10幅。
  随后,原告依据该意向为被告创作了10幅专用鱼国画,并依据被告要求,将上述国画装裱之后交付被告。被告在支付国画成本费用后,却告知原告上述国画不符合被告要求,未被选中使用。2011年3月,原告去被告加盟店吃饭,发现被告在其加盟店墙上悬挂原告交付被告的美术作品,及把上述美术作品直接画在加盟店墙上。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既未支付国画创作的报酬,也未注明作品出处,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商业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其加盟店内所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全部去除,并删除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上述美术作品。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上,连续15日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重庆周渔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从未委托原告创作过任何作品。其加盟店也没有悬挂或者绘制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因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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