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巩义男子李龙等6人在巩义市某饭店的夜市摊上喝酒吃饭,几杯酒下肚都有些醉意。此时,李龙看见上菜的女服务员后,拉住让陪他喝酒。服务员吓得哭了起来,老板娘看见上前劝说,谁知李龙等6人又拉着老板娘让陪酒。
这时,在邻桌吃饭的阿明等人看不下去,上前劝说时双方引起争执。之后,李龙等6人持菜刀、啤酒瓶、塑料凳子等,将阿明等人打伤。李龙等6人于2011年8月初先后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阿明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其他人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6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龙等6人酒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