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趁顾客吃饭期间盗窃钱包

2012-5-30

     河南省滑县某餐馆一名服务员在客人吃饭的时候趁人不备将包内钱包盗走。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2年4月2日19时许,作为滑县某宾馆服务员的被告人吴某,趁被害人李某在宾馆一楼“聚仙阁”吃饭之际,将李某放在身后椅子上的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0元。2012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李某。经查被告人吴某2008年8月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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