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低价招徕高价结算视为欺诈

2012-4-16

商家常常通过打折、特价等方式招揽生意。本报见习记者 张瑞麒 摄

  到餐馆吃饭,您是否经常遇到标称“最低价”或“特价”的菜,但您也不知道这个价格是否“最低”或已经打了折。今后,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反映。市发改委官网发布最新消息称,市物价局、市工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餐饮单位贯彻执行。

  本报记者 王婧

  低价招徕高价结算视为欺诈

  记者在该通知中看到,一些行为被视作欺诈而严禁,通知明确指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将被视作欺诈行为。

  “之前,我去餐馆吃饭,一般都会点几个当日特价菜或店家标称的‘最低价’,以为自己占了便宜,谁知过几天去别家吃饭发觉那个价格根本不划算。”消费者俞小姐告诉记者,自己经常和同事外出组团吃午饭,起初大家都觉得点“特价”会省一笔,但结果发觉未必如此。“有时根本就是店家为了推销某几种菜。”俞小姐表示,如果在这方面能有所规范,那么消费者受蒙蔽的几率将大幅减少。

  通知中罗列的价格欺诈行为还包括: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时价”水产品应明示价格

  让消费者经常为之头痛的注明为“时价”的鲜活水产品菜肴,通知中明确要求:“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日价格”。通知指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明码实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菜肴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展示菜肴实样的,样品应与实际菜肴一致,并同时做好明码标价。

  针对餐饮场所里价格相对昂贵的酒类、饮料、茶水等,通知要求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售价。其中,规格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具体容量。“酒类品名应同时注明酒的种类。标示产地的,应与实际一致。”

  饭菜半成品应标明是否含配料费

  加工费、配料费亦不得乱收。通知指出,饭菜半成品、鲜活商品应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或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含加工费、配料费。

  在吃自助餐时,消费者亦有权知道自助餐的详细品种。通知要求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水、饮料、茶水费的,应标明其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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