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餐饮企业9种价格欺诈行为

2012-4-16

      近日,上海市价格、工商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公布了9种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该意见中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明码实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餐饮业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提供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等必需同一价格。同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涉及的价格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工商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9种价格欺诈行为

  (一)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

  (七)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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