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启动 非法经营可罚50万

2012-4-16

     “请水上餐饮渔船主以大局为重,主动撤离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今天上午,长沙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副组长、市环保局局长黎建在通报该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情况时发出呼吁。长沙市政府今天发布通告,决定自4月15日至20日,在全市水域集中开展水上非法餐饮经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从长沙市政府得到消息,长沙市将于本月下旬开始对水上餐饮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此次行动的主要内容是禁止非法渔船在饮用水源地从事水上餐饮活动,以达到保障全长沙市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湖南被称为我国的“鱼米之乡”,在渔船上吃鱼近年来称为了城市人的一种“时尚”,但是,这种餐饮模式的隐患多多,主要体现在餐厨垃圾对水资源造成污染以及水上餐饮的卫生条件普遍不能达到国家标准。

  所以,长沙市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集中整治水上餐饮,主要是治理湘江长沙段的水上餐饮,以保障长沙市人民的饮水安全和水上餐饮的食品安全。

  据了解,湘江长沙段,靳江河、龙王港岳麓区段,浏阳河芙蓉区、开福区段,捞刀河开福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对这些区段的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船舶及相关设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级水源地不得搞水上餐饮

  “船上吃鱼”将成回忆

  规定:湘江长沙段,靳江河、龙王港岳麓区段,浏阳河芙蓉区、开福区段,捞刀河开福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上述区段内的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船舶及相关设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活跃在湘江长沙段的“船上吃鱼”将消失。

  行动:为保障长沙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彻底查处水上餐饮的违法行为,长沙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研究决定于4月15日至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对停靠在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水上餐饮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听劝告,拒不离开的,由环保、公安、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自然保护区等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和2类标准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饮活动,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不得停靠船舶,不得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长沙市还禁止在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沩水河流域的城市建成区河段经营水上餐饮,对这些区段内的现有水上餐饮经营活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湘江长沙段从长沙湘潭交界处至蔡家洲尾划定的禁停区内,也禁止停靠餐饮渔船。从今天通告发布起2天内,凡停泊在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上餐饮经营船舶,应自动撤离。

  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从事水上餐饮经营的行为,长沙市环保部门将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舶无照经营水上餐饮的行为,该市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除没收经营设施、材料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链接

  违法水上餐饮,罚!

  最低2万元最高50万元

  为防止违法水上餐饮经营行为的“反弹”,本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联合执法的通告》制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对各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上非法餐饮经营联合执法的通告》,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从事水上餐饮经营的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舶无照经营水上餐饮的行为,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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