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2012-4-16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既要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昨日,记者湖北省政府获悉,湖北省制定出台《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制度》明确,湖北省食安办为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承担。逢重大节日或活动前,省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导检查,保证食品安全。同时,食安办将组织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暗查暗访。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报请省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还要求,食安办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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