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

2012-4-19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采购、保管、使用行为,2011年8月3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指定专人采购食品添加剂,采购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食品添加剂感官鉴别常识;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采购日期、产品名称、批号、生产者、供货商及电话、采购人、保管人,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应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应上锁,并应有明显标志;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量取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专用计量工具。

  《办法》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在餐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应当依照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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