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高某是珲春人,在延吉市公园街一火锅店做服务员。去年12月28日20时许,高某为实施盗窃,趁他人不注意,关掉店内监控器电源开关,并在下班时躲在一单间里。待火锅店其他人员离开后,高某盗走吧台抽屉里的现金800元、3盒香烟(经鉴定,价值80元)以及吧台上的小型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7500余元及收据、会员卡等。案发后,高某家属已赔偿火锅店老板经济损失1万元。
去年12月30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5日,被延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