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是“茅台”、“MOUTAI”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MOUTAI及图商标在2008年亦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1月1日,执法部门在被告经营场所查获假冒茅台酒一批。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驰名商标的声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加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酒店被工商部门查处销售假茅台,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将北京内蒙古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索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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