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自动门伤手 担责30%

2012-5-24

    出酒店大门时滑倒,被自动开启的门割伤食指和中指,王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责任。

    2010年8月3日,王女士参加本单位在延庆某酒店举办的会议,住宿该酒店。次日早晨,王女士出酒店时在大厅门口滑倒,左手滑入大厅自动门与地面导轨的缝隙,自动门因有感应自动开启,门底部在滑动时将王女士左手食指、中指割伤。后王女士被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背侧皮裂伤、皮肤掀起、伸指肌腱断裂、外露,伸指受限。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鉴定,王女士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中,因酒店不同意以该鉴定确定的工伤致残等级,申请对王女士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酒店明知大厅地面较滑,存在不安全因素,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予消费者必要的提示,或立有警示标牌,对消费者在该酒店住宿中安全保障工作有瑕疵,导致王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判断出地面较滑,应具有常识性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其未能谨慎慢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在此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及过错程度,酌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酒店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王女士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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