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曹女士介绍,事故发生后海亮广场大酒店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且一味地推卸责任。更令曹女士气愤的是,5月23日,酒店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将其受伤后改住的2222号房间的水、电停供。“我的肉体遭受痛苦时,酒店竟然还在精神上对我进行摧残。” 5月24日,曹女士委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潘仲平律师与酒店交涉,交涉后酒店恢复了房间的水、电。但是曹女士认为,由于酒店管理不善致使其人身受到损害,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依法赔偿相关费用。”
记者在曹女士出示的解放军第25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看到,曹女士右眼外韧带断裂,伤口长约3厘米,后期需要2-3次手术整形。
对此,海亮广场大酒店总经办负责人胡尔荣表示:“顾客摔伤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曹女士聘请的律师也找过我们,我们的答复就是酒店没有责任。不过,酒店可以在道义上适当地对曹女士进行补偿。可是,曹女士聘请了律师跟酒店交涉,那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认为你们也不方便报道吧。”
对此,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潘仲平律师认为,该事件是履行旅店服务合同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包含了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诉讼或侵权诉讼。
关于侵权方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事件中,当事人在酒店卫生间滑倒,可见酒店卫生间地面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当事人有权追究酒店侵权的法律责任。另外,酒店中关于地面光滑的安全提醒,是酒店尽到提醒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提醒并不代表酒店的设施是安全的。事实上,酒店明知卫生间地面光滑,并预料到因地面光滑会使顾客滑倒,而不事先采取改造措施,这也是明知故犯的一种表现,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