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23时许,张某华的弟弟与妻子在市城区九子香辣蟹总店吃宵夜时,认为该店提供的香辣蟹不新鲜,遂电话通知张某华。张某华接到电话立即赶往该处与该店员工交涉处理,并要求该店赔偿两条蓝芙蓉王香烟。被拒绝后,张某华便邀集他人赶到该店将餐具、木椅等砸烂,并向其他顾客说该店食物不新鲜,不要买单,致使其他顾客中途离开,共造成经济损失6781元。
案发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常德九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陵一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华支付赔偿款8000元,常德九子管理有限公司武陵一分公司对其表示谅解。武陵区法院遂据此作出了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