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立法须双管齐下

2012-3-14

近年来,在我国,诬告、讹诈、见死不救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恐吓效应,使得不少人不敢轻易救人。一些恩将仇报的做法,大大稀释了社会的道德浓度。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一个最为典型的声音,就是要求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定罪。
  
  问题是,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定罪,用这样法律措施能否挽救道德缺失?肯定与否定者皆有之。肯定者认为,就在我们还在争论时,很多国家早就实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国《刑法典》规定,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美国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人们遇到需要救助的事件,被法律约束着去行善时,很多人担心的仍然是好心反而招来麻烦,谁又能来保证行善者自身的权利?
  
  换言之,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甚至赔本,当讹诈见义勇为者不需任何代价,那强制见义勇为是不是有将人推下火坑的感觉?所以,在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明确定罪”立法时,也要让人们在面对老人跌倒、车祸救助等事件时,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安心,只有营造一个安全的、放心的社会环境,只有让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人们才会毫无顾虑地去帮助他人。
  
  因此,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明确定罪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明确责任和义务,奖惩分明,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才没有生存空间,这种引导才是真正的以法律的正义与刚性去加强道德防线,去推动道德标准的提升。所以,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明确定罪”与法律界定见义勇为两者不可偏颇,只有双管齐下,使得“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才能惩恶扬善,正本清源,成为道德的风向标。

  1. 上一篇:需要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又何止错案
  2. 下一篇:对“14位副局长”不能等待“自然减员”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